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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质点振动速度监测及其分析

futao 爆破拆除 2019-06-10 2907 0
川渝拆除17713551981

爆破质点振动速度监测及其分析

三峡工程三期上游RCC围堰拆除爆破实测成果汇编见表7.4。

1.1右岸坝段及厂房振动监测及其分析

右岸坝段及厂房振动监测部位包括:右厂24号坝段(断面I)、右安Ⅲ坝段(断面Ⅱ)、右厂19号坝段(断面Ⅲ)、右厂17号坝段(断面IV)、右安Ⅲ厂房(断面Ⅷ)、右岸19号厂房(断面区)、右岸17号厂房(断面X)、右厂24~26号坝段锚索区单元(单元V)及拦污栅柱、梁单元(单元Ⅵ)。

(1)右厂坝段基础帷幕灌浆及锚固区实测最大振速为1.79cm/s,高程66~152m坝体内排水廊道实测最大振速为2.19cm/s,均出现在17号坝段,24号坝段坝顶高程185m实测最大振速为5.96cm/s,振动峰值均在设计安全标准以内。右岸大坝高程从下至上质点

表7.4三峡工程三期上游RCC围堰拆除爆破振动测试成果表

表7.4三峡工程三期上游RCC围堰拆除爆破振动测试成果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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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动速度总的趋势是增大的,即随着高程的逐渐升高振动速度有放大的趋势,最大放大倍数约5.78倍。

(2)右厂排~右厂15号坝段拦污栅柱的大部分测点测得振动速度为2.58~6.6cm/s,有一个测点的一条测线振动速度测值较大,将在数值分析一章进行分析。测点附近的宏观调查结果显示,没有产生新生裂缝或其他变化。

(3)右岸主厂房高程67m混凝土实测最大振速为4.47cm/s,出现在17号厂房,安Ⅲ副厂房实测最大振速为2.74cm/s。厂房结构没有出现振动速度从下向上结构放大效应。

厂房上游墙实测最大振速为2.56cm/s,略微超过安全标准2.5cm/s的速度值,考虑到厂房为超过28d龄期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允许振动速度可适当放宽。测点附近的宏观调查结果也表明,各测点部位(包括发生最大振动测点)均没有发生新生裂缝和变形,宏观调查区状态没有发生变化,右岸厂房在爆破作用下是安全的。

2左岸坝段振动监测及其分析

左岸坝段及厂房振动监测部位包括:纵向围堰坝段(断面V)、泄洪23号坝段(断面Ⅵ)、泄洪2号坝段(断面Ⅶ)、左厂3号坝段(断面XM)、左岸14号厂房(单元I)、左安Ⅲ厂房(单元Ⅱ)及左安Ⅱ上游副厂房(单元Ⅲ)。

(1)左厂坝段基础帷幕灌浆及锚固区实测最大振速为2.07cm/s,出现在纵向围堰坝段,高程72~152m坝体内排水廊道实测最大振速为5.11cm/s,坝顶高程185m实测最大振速为8.55cm/s,均出现在泄洪23号坝段。

(2)左岸主厂房内机电设备部位实测最大振速为0.76cm/s,出现在左安Ⅲ厂房部位,厂房上游墙部位实测最大振速仅为0.29cm/s,厂房混凝土机构部位实测最大振速为1.28cm/s,均出现在左厂14号机组部位。无论是倾倒药室爆破,还是钻孔爆破厂房上游侧墙沿高程增加振动放大均不明显,不同高程和方向大小互现;倾倒药室爆破和钻孔爆破在左厂屋面的振动(水平方向)较厂房下部有明显的放大效应,放大系数约为4.4倍。厂房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安全控制标准为5cm/s,实测值小于安全控制标准,是安全的。

3其他部位振动监测及其分析

其他部位振动监测部位包括:右岸施工桥单元(单元Ⅳ)、施工设备随机测点单元(单元Ⅶ)。

(1)右岸施工桥桥面实测最大振速为16.1cm/s,振动速度较大的原因是:①距离爆区较近;②桥墩与桥面的连接形式决定了桥面受到的约束相对较弱;③桥墩较高,从下至上存在结构放大效应,一般放大系数约2~4倍。在没有较强约束条件下产生较大振动速度是符合一般爆破振动特征的,由于桥墩及桥面板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桥面(梁)与桥墩呈简支连接状态,约束较弱,在这样的条件下桥面产生较大振动速度不会产生较大应力,且远小于材料强度应力,故不会对大桥产生破坏,从爆破对桥体的宏观调查情况来看,没有出现新生裂缝,也未出现原有裂缝伸长或展宽的现象,说明大桥没有受到爆破振动破坏,是安全的。

(2)左岸厂房中控室实测最大振速为0.203cm/s,远小于0.9cm/s的设计安全控制标准,室内所有仪器设备均工作正常。

(3)24个随机测点中,对大坝的施工机械及设备进行了大量监测。其中在单元Ⅶ一21号测点测得最大速度,测点布置在24-1坝段H3/36b小塔机基础,3个测向,实测振动速度:顺水流方向4.35cm/s,垂直向3.25cm/s,没有受到爆破振动影响,工作正常。

所有门机、塔机测点振动速度均未超过4.0cm/s,爆后均能正常工作。距爆区附近的民房(约1km)、茅坪防护大坝、地下电站进水塔及其他随机测点实测振速均较小,在安全标准以内,没有产生破坏影响。

415号堰块拆除爆破振动监测及其分析

RCC围堰15号堰块拆除爆破振动安全监测成果显示,测得的最大振动速度位于距离爆区最近的15号坝段拦污栅柱顶部,振动速度为垂直向5.84cm/s;坝顶测得最大振动速度位于右厂17号坝段,振动速度为顺水流水平向3.42cm/s;进水口闸门底部测得最大振动速度位于距离爆区最近的15号坝段闸门底部,振动速度为顺水流水平向1.28cm/s;高程94m坝面排水廊道测得最大振动速度为顺水流水平向的1.17cm/s。所测振动速度均小于相应部位振动速度安全控制标准,宏观调查表明:爆破前后没有变化,建筑物处于安全状态,大坝、电站厂房在爆前、爆破过程中及爆后均正常运行。

在右厂15号坝段进水口工作钢闸门不同高程布置的6个测点中,钢闸门上测点测得的最大振动速度为17.39cm/s,振动频率为83~330Hz。出现较大振动速度的原因是:在爆破振动波和水击波共同作用下,出现钢闸门结构振动响应,高频振动是结构振动响应的特征。对比爆破前后的闸门止水漏水情况,基本没有变化。在最新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一2003)中没有钢闸门的爆破振动控制标准,在以往工程实践中也未见到过钢闸门破坏时的振动速度数据,分析认为对于钢结构破坏以结构应力是否超过其强度极限来评价结构安全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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