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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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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受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委托主管全市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局内设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公室,实施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2)凡在本市从事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向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报安全资格认可手续。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核发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资格认可证。

3)实施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申报备案制,施工单位开工报监制。

4)拆除工程的委托单位与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委托单位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应负检查督促责任;承包单位对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全面负责。

5)委托单位必须做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如水、电、煤气等)的切断、移位工作。

6)对作业人员应做好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填写书面记录,凡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从事拆除工程的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査,其身体状况必须符合有关管理规定。

房屋拆除

8)承包单位应根据各种拆除方法的规定要求,划定危险区域,做好警戒和警示标志,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拆除工程现场必须设置围栏。在市区主要路段、交通要道两侧,围栏高度不得低于2.5m,围栏应做到清洁整齐、无破损,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在市区主要于道两侧进行拆除工程,施工脚手架必须采用全封闭形式,必要时应搭设防护隔离棚。

9)拆除工程作业一般应自上而下按顺序进行,不得立体交叉拆除作业。拆除时应先非承重结构后承重结构;拆除栏杆、楼梯和楼板、脚手架应与同层次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

10)拆除构件或结构时,应防止相邻部分发生坍塌;进行局部拆除时,对保留部分应先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造成相邻房屋、设备、设施等损坏的,应负责修复赔偿。

11)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应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进入危险区域应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12)遇有风力在5级以上、大雾天、雷暴雨、冰雪天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拆除作业。

13)采用爆破拆除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爆破安全规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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