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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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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

为了使各类重、特大突发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进一步规范本市重、特大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程序,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了《关于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该方案包括以下相关内容

(一)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类别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次造成3人(含3人)以上死亡,或经济损失巨大,或性质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为重、特大事故。具体确定以下六类:

1)生产安全事故,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

2)生产经菅单位毒气外溢,造成居民急性中毒10人以上或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爆炸事故、火灾事故,经济损失重大,伤亡10人以上或死亡

3人(含3人)以上的。

4)发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经济损失重大,伤亡10人以上或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

5)工程建设项目发生土方坍塌或脚手架、井架、塔式起重机等倒塌,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大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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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报告及现场处置

1)事故接报实行“首接责任制”。第一个接到事故报告电话的人员应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处室领导或局领导报告。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领导视事故严重程度,决定应急处置专业人员。应急处置组有关专业人员接通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利用最快捷的交通工具赶赴事故现场。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局领导的决定,快速通知应急处置专业人员,并立即安排事故处理专用车辆,做好有关后勤保障工作。同时负责对外的联络和协调,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上报告事故信息

(三)事故调查处理

1)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的重大死亡事故,以及委托受理的一次死亡

10人以上(含10人)的特大死亡事故,依据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2)调查组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公安、总工会、区县安监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组长由牵头部门有关领导担任。

3)调查组视事故严重程度以及技术因素的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分设技术组、管理组和综合组,从技术角度和管理角度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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