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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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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2004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与房屋拆除工程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

1.建设工程、绿化建设、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建设以及绿化建设、房屋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

责任。

拆除工程

2.房屋拆除施工防尘要求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范围内的房屋拆除作业中,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1)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2)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3)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4)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釆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5)从事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仼制度和作业记录台账,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6)从事房屋建设、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工程开工前,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建筑工地周围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公布期间应当保持公布内容的清晰完好。从事道备与管线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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