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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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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条例》,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一)当前安全生产的现状与《条例》颁布的意义

1.当前建筑业安全生产的现状

(1)建设系统颁布了不少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规与规范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的建设,颁布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査程序规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数十个技术标准和规范,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2)全国安全监督形成了一个管理网络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立了2000多个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设置安全监管人员近万人。

(3)年年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一定成效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针对高处坠落、施工坍塌、中毒、触电、塔式起重机倒塌和房屋拆除等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事故多发类型,年年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一定成效,通过开展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使施工作业和生活环境的安全、卫生、文明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4)开展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已有24个省(市、区)开展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这对保障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健康和人身安全、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5)部分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我国正处在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建筑业的规模逐年增加,已经成为继工业、农业、贸易之后的第四位支柱产业。但是,事故数量和死亡人数一直居高不下,在各行业中仅次于交通、矿山居第三位,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

(6)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不够明确:工程建设涉及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如设备租赁单位、拆装单位等,对这些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缺乏明确规定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投入不足: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挤占安全生产费用,致使在工程投入中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过少,不能保证正常安全生产措施的需要,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不断发生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多限于突击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査,缺少日常的具体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4)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不健全:-些施工单位没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得不到及时救助和处理。

2.《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1)《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是建设工程领域贯彻落实《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的具体表现,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2)《条例》全面总结了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发达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成熟做法,对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政府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査处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一系列符合中国国情以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3)《条例》对于规范和增强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和安全责任意识,强化和提高政府安全监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使拆除行业有了安全生产法规。《条例》对拆除工程参与各方的安全生产行为起到了极大的规范作用,将有效遏制拆除工程伤亡事故上升的势头。

拆除施工现场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1.《条例》规定了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增强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意识、规范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是有效控制和减少事故发生的治本之策,《条例》明确规定了各方主体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居主导地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重要的责仼。《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确定并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不得要求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有义务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的有关资料,有责任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单位等。

(2)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条例》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审査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L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处于核心地位,《条例》用了较大的篇幅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包括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日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等。同时,《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施工前向作业班组和人员作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详细说明,应当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操作规程。《条例》还对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使用、作业和生活环境标准等做∫明确规定。

2.《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并实施行政监管上。形成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条例》对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确立了安全生产监管的一系列主要制度。

(1)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以及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三类人员安全考核任职制度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垂直运输杋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5)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责令立即排除检査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发现重大隐患时可以责令暂停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6)危及施I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建设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施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

(8)市场准入制度对建设领域目前实施的市场准入制度中的施工企业资质和施工许可制度作了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施工企业资质必要条件,把住安全准入关;明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把关,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9)施工企业的六项安全生产制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4)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5)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4.《条例》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将有关条款与刑法衔接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

(2)在有关条款中增加了民事责任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了应当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外,还要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3)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规定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罚款为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罚款为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等,从罚款数额上来看,行政处罚力度较大。

(4)规定了注册执业人员资格的处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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